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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考申論題 112年 [衛生技術] 公共衛生與衛生法規概要

第 一 題

📖 題組:
四、請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試述下列名詞之意涵:(每小題 5 分,共 25 分) ㈠主管機關 ㈡基因改造 ㈢營養標示 ㈣食品添加物 ㈤特殊營養食品
📝 此題為申論題,共 5 小題

小題 (一)

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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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考生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總則中名詞定義的熟悉度。看到「主管機關」時,應直覺聯想該法第2條,並精準且完整地列出中央、直轄市及縣(市)三個行政層級所對應的法定機關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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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依行政層級區分如下: (1) 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 (2) 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小題 (二)

基因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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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3條之法定名詞定義。作答時必須精準點出「核心技術(基因工程/分子生物技術)」、「作用機制(遺傳物質轉殖/基因重組)」以及容易被忽略的「排除條款(不含傳統育種等技術)」,以獲得完整分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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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3條第11款規定,「基因改造」指使用基因工程或分子生物技術,將遺傳物質轉殖入活細胞或生物體,產生基因重組現象,使表現具外源基因特性或使自身特定遺傳特性無法表現之相關技術。 其法定特徵包含: (1) 核心技術為基因工程或分子生物技術。

小題 (三)

營養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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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3條的名詞定義。作答時應精準寫出法條所稱的「營養成分、含量及營養素參考值」等關鍵字,並可微幅補充其標示內容(如熱量、三大營養素)與在公衛上協助消費者健康選擇的目的以獲取高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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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3 條第 8 款規定,「營養標示」指於食品容器或外包裝上,標示該食品之營養成分、含量及營養素參考值之相關資訊。 其實務特徵與應用包含: (1) 法定標示項目:依同法第 22 條與主管機關公告之規定,市售包裝食品須標示熱量、蛋白質、脂肪、飽和脂肪、反式脂肪、碳水化合物、糖及鈉等核心營養素之含量。

小題 (四)

食品添加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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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為標準的法規名詞解釋,請直接回想《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3條的定義。作答時務必涵蓋三大核心要素:「添加目的(如著色、防腐等)」、「接觸方式(添加或接觸於食品)」以及「物質型態(單方或複方)」,以確保完整拿下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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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3條第3款規定,「食品添加物」指為著色、調味、防腐、漂白、乳化、增加香味、安定品質、促進發酵、增加稠度、強化營養、防止氧化或其他用途而添加或接觸於食品之單方或複方物質。 實務管理上,食品添加物採「正面表列」管理,非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許可之品項不得使用,且其使用範圍與限量皆受嚴格規範。

小題 (五)

特殊營養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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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答此題應直接聯想《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3條的法定名詞定義。除了精準備出法條定義外,建議補充其主要分類(如嬰幼兒配方、特定疾病配方)以及法規管制的特殊性(須經查驗登記許可),以確保拿下完整的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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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3條規定,「特殊營養食品」係指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特定疾病配方食品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得供特殊營養需求者使用之配方食品。 其特徵包含:(1) 適用對象具有特定生理狀況或疾病(如嬰幼兒、孕產婦、糖尿病或腎臟病患者);(2) 配方經過特別調製,以提供特殊營養素滿足該族群之特定營養需求。 實務應用與管制上,因病患或嬰幼兒對此類食品具有高度依賴性與健康敏感度,依法此類食品必須事前向中央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申請查驗登記,取得許可證後,始得製造、加工、調配、改裝、輸入或輸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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