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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2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25 題

甲以遺囑將其所有之A屋與B地遺贈友人乙。甲於民國(下同)112年1月1日死亡,乙於同年2月1日始知受遺贈,於同日向甲之繼承人表示拋棄遺贈。該拋棄遺贈之效力如何?
  • A 自112年2月1日生效
  • B 溯及於112年1月1日生效
  • C 須待乙以書面向法院辦理拋棄遺贈,並經法院許可時起生效
  • D 須待乙以書面向法院辦理拋棄遺贈,始溯及於112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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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項權利(如房地產)原本預計要移轉給某人,但該人最終決定拒絕。為了避免這項權利在「原所有人死亡」到「該人表達拒絕」這段時間內,變成一個無人承擔責任、法律狀態不明的「空窗期」,你認為法律上應該如何規定該拒絕的生效時點,才能最有效地維持法律關係的連貫性與明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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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你好,在法律實務中,「繼承」與「遺贈」的法規範邏輯並不完全相同,你這次選擇未作答,或許是因為在腦中將拋棄繼承(Inheritance Renunciation)與拋棄遺贈(Legacy Renunciation)的程序與效力產生了混淆。 在《民法》繼承編的設計下,受遺贈人若想拒絕這份權利,並不需要像「拋棄繼承」那樣必須在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聲報。依據**《民法》第 1206 條第 2 項**之明文規定:「遺贈之拋棄,溯及於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這項規定的法理在於簡化法律關係,讓受遺贈人一旦表示拋棄,該財產權利的歸屬就會立刻「坐時光機」回到遺囑人死亡的那一刻,視為自始未受遺贈。至於同法第 1208 條則補充規定,當遺贈拋棄後,該財產仍屬於「遺產」,確保其回歸繼承體系,由繼承人依規定處理。 回到本題,甲於 112 年 1 月 1 日死亡,這正是遺囑生效且繼承開始的時間點。儘管乙是在 2 月 1 日才知悉並表示拋棄,但依據上述「溯及既往」的法律特性,其效力應回溯至甲死亡當日。本題屬於繼承法中的經典基礎題,難度屬於 easy,主要鑑別考生是否清楚受遺贈人僅需向繼承人表示拋棄即可,且其法律效果具有強大的溯及力,只要把握住這點,就能準確鎖定正確答案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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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甲為法定繼承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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