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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2年 [財稅行政] 財政學概要

第 14 題

有關就業保險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就業保險法於民國92年1月1日正式施行
  • B 給付水準最高可領到平均月投保薪資的80%
  • C 無論是自願或非自願離職均可請領
  • D 申請人須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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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保險制度的設立是為了應對『不可預測的風險』,還是為了支持『個人的自由選擇』?如果一個人因為個人規劃而主動決定停止工作,這是否屬於法律制度需要共同承擔的『社會互助』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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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你精確地掌握了社會保險的核心本質。就業保險旨在分擔「非自願性失業」的社會風險。若允許「自願離職」者亦能領取給付,將產生嚴重的道德風險,違背保險制度的公平性與財務健全。依《就業保險法》第 11 條,失業給付僅限於非自願離職、具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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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業保險請領要件
💡 就業保險以「非自願離職」為核心要件,保障失業生活並促進就業。
比較維度 非自願離職 VS 自願離職
失業給付 可申請 不得申請
認定原因 關廠、解僱、減薪 跳槽、進修、創業
就業輔導 強制公立機構媒合 自主尋職
💬失業給付旨在救濟「非預期」的失業風險,故「自願」者排除在外。
🧠 記憶技巧:非自願、能工作、想上班;基本60、眷屬加到80。
⚠️ 常見陷阱:考題常陷阱於「自願離職」也可領取,實際上僅限非自願離職者申請。
非自願離職認定 失業給付 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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