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2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 題
有關憲法解釋及法規範之位階,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由行政法院解釋之
- B 憲法之解釋,由司法院為之
- C 憲法所稱之法律,謂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之法律
- D 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一個法治國家的權力分立架構中,當一份效力最高的『根本大法』出現解釋上的爭議時,應該是由負責『解決民眾與行政機關紛爭』的機關來定奪,還是由擁有『最高司法權限』的機關來做最後的裁決,才能確保法律的一致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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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審查的專屬權限
這道題目考查的是我國違憲審查的核心機制。同學在面對這題時選擇「未作答」,可能是對於不同法院的職權分配感到猶豫。選項 (A) 之所以錯誤,是因為在台灣的司法體系下,我們採取的是「集中審查制」。當法律是否牴觸憲法產生疑義時,根據憲法第 171 條第 2 項及憲法訴訟法,只有**司法院(憲法法庭)**有權進行解釋與宣告違憲,而非行政法院。行政法院法官若在審理案件時認為所適用的「法律」有違憲疑義,僅能「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聲請憲法法庭解釋,本身並無直接解釋憲法或宣布法律無效的權限。
法規範位階與法律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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