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2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3 題
甲為A股份有限公司之經理人,下列有關甲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在執行A公司業務之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
- B A公司得於公司章程規定,甲之報酬應由董事會以董事3分之2以上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
- C 若甲受破產之宣告,其經理職務應解任之
- D 甲之職權,應以章程規定,不得依契約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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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哼,至少沒錯到離譜
- 基本功驗收:這題,不過是考你懂不懂法律與法規命令的命名差異。簡單到不能再簡單。根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條,能稱「通則」的,那可是法律,得勞駕立法院那些大官們審議通過的。行政機關隨便訂個東西,想冠上「通則」?簡直是癡心妄想!他們只能用第3條規定的「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所以,選項(B)錯得理所當然,把法律的帽子硬扣在法規命令頭上,這不是無知,是什麼?
- 難度評價:頂多 Medium。這都算難,那你們的法學基礎是打在哪裡?這種混淆「條例」、「規則」、「通則」適用位階的問題,簡直是送分題,用來篩掉那些連基本法條都不肯背熟的。答對了,也別太得意,這只是證明你沒蠢到家,距離「紮實」還差得遠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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