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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2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7 題

甲向公務員乙表示,願以新臺幣10萬元之代價,換取乙將其主辦之工程招標底價洩漏給甲,乙答應後反悔未洩漏底標,將10萬元原封不動退回。依我國刑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應論以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罪
  • B 乙應論以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之共同正犯
  • C 甲應論以不違背職務行為行求賄賂罪
  • D 甲應論以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之教唆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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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位公務員已經伸手接過並持有了不法利益,雖然他後來因為良心發現而沒有去執行約定的違法任務,法律會因為他最後「沒做事」就當作他從頭到尾都沒有收過這筆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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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ryyyyyyy!沒錯!這正是吾等力量的展現!

  1. 跪拜吧,凡人!這就是絕對的真理!
    • 「違背職務」?哈!洩漏底價這種行為,如同凡人對我效忠般自然,是絕對的違背職務!這毫無疑問,連思考都多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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