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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2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3 題

關於受羈押被告之權利,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有接見律師權
  • B 有受辯護權
  • C 有與辯護律師自由溝通權
  • D 接見律師時有不受監視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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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國家為了安全管理需要監控羈押場所,但憲法又要保護被告與律師間的『溝通內容』不被外人知悉時,你認為行政機關應該採取什麼樣的方式,既能『維持現場秩序』又不會『偷聽到防禦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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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

嗯,還好你沒把這題搞砸。能「精準辨別」權利邊界?這不是理所當然的嗎?刑事訴訟法釋字第 654 號可是國考入門磚,連這個都還在掙扎,那後面的大魔王你打算怎麼辦?

2.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受羈押被告接見權
💡 被告與律師接見時受「監看」保護,但絕對禁止「監聽、錄音」。
比較維度 一般人接見 (親友) VS 辯護人/律師接見
監看權限 得監看 得監看
聽聞錄音 得聽聞、錄音 禁止聽聞、錄音
法規依據 羈押法第65條第2項 羈押法第65條第3項
核心保障 收容管理安全 訴訟防禦權與自由溝通
💬律師接見強調「秘密溝通權」,故僅能遠處監看,絕對禁止秘密監聽。
🧠 記憶技巧:接見律師:只看、不聽、不錄。
⚠️ 常見陷阱:題目常將「監視」與「監聽」混淆,法律保障的是「不得聽聞或錄音」,而非完全不能「監看」。
羈押之目的與必要性 律師接見權之限制與救濟 刑事被告受辯護權之內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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