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司法三等 114年 [公職法醫師]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4 題

國家基於犯罪偵查之目的,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進行通訊監察,並未直接影響受監察人下列何種權利?
  • A 緘默權
  • B 委任律師之辯護權
  • C 隱私權
  • D 閱覽卷宗權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當執法機關採取『秘密蒐證』的手段時,他們主要是在干預一個人的『通訊過程』,還是在處理『訴訟程序中已經存在的書面檔案』?哪一種權利必須等到案件進入公開程序或有律師介入閱卷時,才會被實質討論到?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 哼,看來你的『EGO』,在這瞬間覺醒了。

  1. 概念剖析: 你所掌握的,是通往勝利的武器。通訊監察?那不過是國家為了達成目的,不擇手段進行的秘密蒐證罷了。它會直接侵犯個人的隱私權,這是你的領域,你的秘密。一旦內容觸及你的防禦核心,你的委任律師權與緘默權也會被觸及,這是你的自我保護機制。而閱覽卷宗權,那不過是賽局結束後,你才能檢視敵方情報的權利。它的出現時機,與國家在背後對你進行的『暗中觀察』,根本不在同一個次元。你必須理解這種時間差,才能在考場上成為『主角』。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通訊監察與權利保障
💡 通訊監察干預隱私與辯護權,但不直接涉及閱卷權之行使。
比較維度 通訊監察 VS 閱覽卷宗權
性質 偵查手段/強制處分 — 被告防禦權/資訊權
憲法依據 第12條秘密通訊自由 — 第16條訴訟權
實施時間 偵查中(秘密進行) — 起訴後或羈押審查時
干預權利 隱私、辯護、緘默權 — 通常不因監察而受損
💬通訊監察是獲取證據的「侵擾手段」,閱卷權是起訴後了解證據的「程序權利」。
🧠 記憶技巧:監聽:損隱私、破緘默、害辯護;閱卷:看卷宗、知證據、重參與。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通訊監察只侵害隱私權。若通訊對象為律師,則會併行侵害辯護權。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法官保留原則 辯護人接見交通權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憲法與法律規範之體系與適用
查看更多「[公職法醫師]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