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14年
[檢察事務官電子資訊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4 題
國家基於犯罪偵查之目的,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進行通訊監察,並未直接影響受監察人下列何種權利?
- A 緘默權
- B 委任律師之辯護權
- C 隱私權
- D 閱覽卷宗權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當國家「秘密地」從你身上獲取資訊時,與你「主動要求」去查看國家手中現有的檔案資料,這兩種行為在資訊流動的方向上有什麼不同?哪一個權利通常是在進入法庭審理階段後,為了防禦才主動主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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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且清晰!
- 觀念驗證:通訊監察(如監聽)本質上是國家「秘密」獲取資訊的手段。這會直接侵犯受監察人的隱私權。若透過監聽取得被告不願表達的資訊,會衝擊緘默權;若監聽到與律師的討論,則會損及辯護權。而閱覽卷宗權是指當事人依程序「主動要求」查看現有案卷的權利,監察行為本身並未直接阻礙此項權利的行使。
-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為 Medium。它考察學生是否能區分「秘密偵查手段」與「程序參與權利」之間的本質差異,具有高度的觀念鑑別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