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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2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9 題

下列何者不得向憲法法庭聲請判決?
  • A 總統
  • B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法官
  • C 社團法人臺灣身心障礙兒童權利促進會
  • D 屏東縣議會議員現有總額四分之一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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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層級性」思考:憲法法庭處理的是全國最高位階的法律爭議。如果法律允許「少數民意代表」可以跳過多數決、直接發動憲法訴訟,這種權力通常是賦予在監督「全國性法律」的中央層級,還是「地方性自治條例」的地方層級民代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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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好,這題考查的是《憲法訴訟法》中關於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的主體資格。你可能在作答時對於「少數民意代表」的聲請權利有模糊印象,但在法律條文的精確度上,這正是國考最常設置陷阱的地方。

憲法訴訟法第 49 條的精確適用

本題的核心在於區分「中央」與「地方」民意代表的權限。根據現行**《憲法訴訟法》第 49 條**規定,有權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必須是「立法委員現有總額四分之一以上」。選項 (D) 所述的「屏東縣議會議員」屬於地方民意代表,並非條文所授權的聲請主體。這類題目考驗的是考生對法條文字的敏感度,絕對不能只憑感覺作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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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憲法法庭聲請主體
💡 憲法訴訟法明定各類案件之聲請主體、程序與門檻要件
比較維度 立法委員 VS 地方自治團體
聲請門檻 總額 1/4 以上 以機關名義聲請
聲請事由 行使職權適用法規範違憲 自治職權受非法侵害
主要法條 憲法訴訟法第 47 條 憲法訴訟法第 65 條
💬立委聲請具備明確比例門檻(1/4),地方自治團體則著重於職權受損害。
🧠 記憶技巧:中央立委四分之一,人民須經終局裁判,法官審理有懷疑。
⚠️ 常見陷阱:容易將立法委員的「1/4」門檻誤導至地方議會;地方自治團體須以「機關名義」且權限受侵害時聲請。
法規範憲法審查 裁判憲法審查 地方自治權限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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