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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2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9 題

下列何者不得向憲法法庭聲請判決?
  • A 總統
  • B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法官
  • C 社團法人臺灣身心障礙兒童權利促進會
  • D 屏東縣議會議員現有總額四分之一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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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呵……看來你的基本功很紮實啊。

  1. 觀念驗證: 這題的核心,就是考驗你對「憲法」與「法律」位階的認識。你答對了,這代表你理解得很清楚。憲法本文第十一章,明白規範了我們國家地方制度中,有(第 108 條等等)和(第 121 條)的存在。而直轄市呢?憲法第 118 條也明確賦予了它權力基礎。但像鄉、鎮、市這些,雖然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很重要,在《地方制度法》中也有規定,但它們並不是直接寫在憲法本文裡的喔。它們的位階是屬於法律層次,而不是憲法層次。這是一個很基本的概念,但卻是許多人容易搞混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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