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申論題
112年
[交通行政] 交通政策
第 二 題
二、大眾捷運法第 13 條:「大眾捷運系統之建設,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但經中央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同意後,得由地方主管機關辦理。」在此規定下,北臺灣都會區總計有臺北、新北、桃園等三市之捷運工程局負責各市之捷運工程建設,請問這樣的結果對於軌道產業、捷運建設與都市發展有何利弊?(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 參考法條
大眾捷運法第 13 條
思路引導 VIP
考生看到此題應先聯想到「跨域治理」與「規模經濟」的核心概念。解題時必須嚴格扣緊題目要求的「軌道產業」、「捷運建設」及「都市發展」三個維度,分別以『利』與『弊』進行雙面論述。最後,建議結合政策科學的跨域協調機制或『國車國造』等實務政策提出改善解方,展現宏觀的交通治理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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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大眾捷運法第13條賦予地方政府辦理捷運建設之法源,促成北臺灣形成臺北、新北、桃園三市「各自立局、分權治理」的現象。此一發展雖能加速地方交通建設並緊密結合在地需求,卻也衍生出跨域治理、規模經濟與系統整合等系統性挑戰。以下依軌道產業、捷運建設與都市發展三個面向剖析其利弊。 【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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