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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12年 [土木工程] 營建管理與土木施工學(包括工程材料)

第 三 題

三、請說明政府採購法第 35 條規定允許廠商使用替代方案之意義,並說明機關單位及廠商採用時可能之問題?(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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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對《政府採購法》第35條「替代方案」機制的理解與實務應用。解題應先從法規面點出替代方案的定義與立法目的(價值工程、技術創新),接著分別從「機關(業主)」的行政審查、圖利疑慮,以及「廠商」的備標成本、智財權與風險承擔等實務痛點進行對稱式論述,展現兼具法規與工地實務的管理視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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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依《政府採購法》第35條規定,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投標廠商提出替代方案。其核心精神在於落實「價值工程」,藉由引進民間創新技術與工法,以達到縮短工期、節省經費或提升品質之目的。 【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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