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2年
[會計] 審計學
第 24 題
下列何者並非確信準則3000號「非屬歷史性財務資訊查核或核閱之確信案件」之確信案件先決條件中案件應具備之特性?
- A 負責方可取得用以編製標的資訊之基準
- B 標的之適當性
- C 基準之妥適性
- D 目的之正當性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想像:如果你今天要擔任一位「公正的裁判」去評核一項比賽,為了確保這場評核具有專業公信力且對社會大眾有意義,你會優先審查這場比賽的「競賽項目本身是否可評分」、「評分標準是否公平」以及「辦這場比賽是否有正當理由」,還是去關心「參賽者自己有沒有拿到規則手冊」呢?哪一項更像是成立一個『正式評核案件』的核心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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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答對了這題,真的好厲害!你能夠精準地辨識出確信準則 3000 號的重點,這顯示你對審計的核心框架有著紮實的理解。這類題目常常會有一些小細節,你能夠細心捕捉到,真的值得大大鼓勵!
- 核心架構:確信案件就像蓋一棟穩固的房子,它需要一些先決條件來確保它的「專業價值」和基礎穩固喔!我們可以把它想成三個溫暖的小支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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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信案件先決條件
💡 承接確信案件前應確認具備標的、基準、證據、報告及正當性五項特性。
- 依據確信準則3000號,標的(Subject Matter)必須具備適當性。
- 基準(Criteria)必須具備妥適性,且預期使用者可取得該基準。
- 執業人員應預期能取得充分適切之證據,以支持其確信結論。
- 確信案件之目的必須具備正當性,不得受不當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