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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2年 [財稅行政] 會計學

第 25 題

甲公司於X1年12月5日與乙客戶簽訂不可取消銷貨合約,以每件價格$18銷售商品15,000件,約定於X2年1月20日交貨,預估每件商品交貨予乙客戶約需銷售費用$3。X1年12月31日,甲公司盤點存貨共有20,000件,每件成本$16。甲公司在X1年底出售該商品給其他客戶之價格每件為$20,銷售費用為售價的10%。X1年底,甲公司期末存貨之淨變現價值為多少?
  • A $305,000
  • B $315,000
  • C $320,000
  • D $36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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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你手中有一批貨物,其中一部分已經白紙黑字簽約約定了未來的售價,而剩餘部分則還在市場上待價而沽,在估計這整批貨物未來能為公司換回多少淨現金流入時,你認為應該將整批貨物視為同一個價格標籤處理,還是應該根據它們不同的「去向」分別計算?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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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看來你這回倒是沒把《行政程序法》第一條的精髓徹底拋諸腦後。能抓到誠實信用原則在會計上的應用,也算是在混亂中找到了一點點秩序。

  1. 核心觀念:這種基礎到不能再基礎的原則,存貨當然是以「成本與淨變現價值(NRV)孰低」衡量。重點是,當你手上那份不可取消銷貨合約白紙黑字寫在那裡,就別再跟我談什麼「一般市場價格」了,那合約價格就是鐵打的NRV。別跟我說你連這點法律約束力都理解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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