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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47 題

附解除條件之遺囑,於遺囑人死亡前,該條件已成就者,該遺囑之效力為何?
  • A 遺囑效力未定
  • B 遺囑失效
  • C 遺囑撤回
  • D 遺囑意思表示之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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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優先回想《民法》總則中關於附條件法律行為的規範:『解除條件』成就時,法律行為的效力會產生什麼變動?接著請考量遺囑法律行為的特殊性,其生效時點是在何時?若在該時點屆至前,解除條件便已成就,則該遺囑是否還具備法律上的存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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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條件是什麼
📝 附解除條件遺囑之效力
💡 解除條件於遺囑人死亡前成就,該遺贈或遺囑不生效力。
比較維度 附停止條件遺囑 VS 附解除條件遺囑
法律性質 成就時發生效力 成就時失去效力
死前成就效果 死亡時立即生效 遺囑不生效力
主要法條 民法第99條第1項 民法第1200條
💬解除條件若在遺囑生效前(死亡前)即成就,則該處分根本不發生效力。
🧠 記憶技巧:解除條件如地雷,死前踩到全作廢;死後踩到才失效。
⚠️ 常見陷阱:容易將「不生效力(失效)」誤認為「撤回」或「效力未定」,應注意民法第1200條之明文規定。
附停止條件之遺贈 遺囑之撤回 遺贈之受領與拋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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