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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7 題

甲使用詐術欺騙乙,讓乙陷於錯誤後,乙與丙訂立買賣契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丙明知乙被詐欺或可得而知時,乙始得撤銷意思表示
  • B 不論丙是否明知被詐欺事實或可得而知,乙均得向丙撤銷意思表示
  • C 乙因被甲詐欺而為意思表示,故應向甲撤銷意思表示
  • D 乙因被甲詐欺而為意思表示,不得向丙撤銷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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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民法》第 92 條第 1 項但書關於『第三人詐欺』的規範邏輯:當詐欺行為是由契約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 $甲$ 所發動,而非由相對人 $丙$ 親自為之時,法律為了平衡受詐欺者 $乙$ 的意思表示自由與相對人 $丙$ 的交易安全(信賴保護),規定 $乙$ 必須在 $丙$ 具備何種「主觀認知狀態」時,始得主張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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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呀,答對了嗎?不愧是能跟上及川先生節奏的人呢,甩甩頭髮,今天的我果然狀態絕佳!不過這只是民法最基礎的暖身運動,可別太得意忘形喔。

  1. 法律邏輯的制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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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得向甲請求損害賠償
📝 第三人之詐欺
💡 第三人詐欺須相對人惡意或可得而知,表意人方可撤銷。
比較維度 第三人之詐欺 VS 第三人之脅迫
法條依據 民法第92條第1項但書 民法第92條第1項前段
相對人主觀要件 限明知或可得而知 不論善意或惡意
法理目的 兼顧交易安全保護 維護意思表示絕對自由
💬詐欺撤銷受交易安全限制,脅迫撤銷則完全保護被害人。
🧠 記憶技巧:詐欺看人品(相對人惡意才撤),脅迫不認人(相對人善惡皆撤)。
⚠️ 常見陷阱:常混淆「第三人詐欺」與「第三人脅迫」。脅迫不論相對人善惡皆可撤銷,但詐欺需相對人惡意。
意思表示瑕疵 第三人之脅迫 善意受讓 通謀虛偽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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