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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測 112年 [共同科目] 國文

第 22 題

📖 題組:
一、殺他人馬牛者,笞七十,徒一年半。傷而不堪乘用,笞五十,賠減價。價不減者,笞三十。 【註】減價,謂畜產值十貫,殺訖唯值兩貫,即減價八貫。 價不減者,謂雖有殺傷,仍值原價,笞三十,無所賠償。 二、殺傷他人豬羊等畜者,賠減價。價不減者,笞三十。 三、任犬殺傷他人畜產者,賠減價。價不減者,笞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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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上列罰則的理解,何者最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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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 殺或傷他人馬牛,必處以徒刑
  • B 殺他人畜產,皆可以受笞代替賠錢
  • C 傷他人馬牛以外畜產,須賠償他人損失或受笞
  • D 殺他人畜產,罰責由重至輕為馬牛>豬羊>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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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幫我觀察一下文章中「第二條」與「第三條」的規定。當有人弄傷了馬牛以外的動物(例如豬、羊),在「動物價值有減少」跟「動物價值沒減少」這兩種不同的情況下,法條分別規定了哪兩種不同的處罰方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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