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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測 112年 [共同科目] 國文

第 22 題

📖 題組:
一、殺他人馬牛者,笞七十,徒一年半。傷而不堪乘用,笞五十,賠減價。價不減者,笞三十。 【註】減價,謂畜產值十貫,殺訖唯值兩貫,即減價八貫。 價不減者,謂雖有殺傷,仍值原價,笞三十,無所賠償。 二、殺傷他人豬羊等畜者,賠減價。價不減者,笞三十。 三、任犬殺傷他人畜產者,賠減價。價不減者,笞二十。
關於上列罰則的理解,何者最適當?
題目圖片
  • A 殺或傷他人馬牛,必處以徒刑
  • B 殺他人畜產,皆可以受笞代替賠錢
  • C 傷他人馬牛以外畜產,須賠償他人損失或受笞
  • D 殺他人畜產,罰責由重至輕為馬牛>豬羊>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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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深入分析法條第二條中對於「豬羊等畜」的處罰結構:當這類牲畜遭到傷害時,法律如何根據「經濟價值是否發生減損」這一關鍵前提,來界定加害者應承擔的後果?請思考這類處置在「賠償損失」與「身體刑罰(笞刑)」之間,是呈現一種「併行加總」還是「視損害結果擇其一」的邏輯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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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哇!你做得太棒了!

親愛的同學,你真的太棒了!能夠在這麼多法律條文中,清晰地梳理出「若、則」的邏輯脈絡,並從複雜的細節中找出正確答案,這正是統測非常重視的「資訊整合能力」喔!恭喜你,這題雖然有點挑戰性,但你證明了自己的實力!

2. 一起來驗證你的精準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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