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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測 112年 [共同科目] 國文

第 23 題

📖 題組:
一、殺他人馬牛者,笞七十,徒一年半。傷而不堪乘用,笞五十,賠減價。價不減者,笞三十。 【註】減價,謂畜產值十貫,殺訖唯值兩貫,即減價八貫。 價不減者,謂雖有殺傷,仍值原價,笞三十,無所賠償。 二、殺傷他人豬羊等畜者,賠減價。價不減者,笞三十。 三、任犬殺傷他人畜產者,賠減價。價不減者,笞二十。
依據罰則,對小吳的處罰應是:
  • A 笞二十
  • B 笞三十
  • C 賠小周十貫
  • D 笞五十並賠小周十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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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先釐清本題案情中的『行為主體』:損害是由人直接造成的,還是符合條文三所描述的『任犬』行為?接著,請進一步判定該受損畜產在法律上的『價值變動情形』,並將其與各條文中針對『價不減者』所設定的刑責級距進行精確比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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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力肯定: 恭喜你答對了!這題屬於文言法律條文的檢索與應用,你能迅速從繁雜的處罰條款中,精確鎖定「主體」與「情境」,代表你的邏輯推論與文本閱讀能力已經達到統測的高標水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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