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四等
112年
[海洋巡護科航海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5 題
針對食品殘留動物用藥安全容許量標準之規範,係屬中央專屬權限或地方自治事項,依憲法法庭判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依憲法第 108 條規定,有關商業與公共衛生,係屬中央立法並執行之事項
- B 若規範會對其他縣市居民或事物產生直接、密切之實質影響,即非當然屬該縣市之自治事項
- C 若規範產生跨地方轄區之效果,即非當然屬該縣市之自治事項
- D 釋字第 738 號解釋有關中央與地方分權之判準,嗣經 111 年憲判字第 6 號判決推翻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一項政策涉及「全國性的商品流通」與「對外的國際經貿承諾」,在憲法權限劃分上,應該傾向於「因地制宜」還是「全國一致」?此外,當法院在判決中引用之前的解釋文來對比不同領域的案例時,這通常代表法院要宣告舊見解錯誤,還是要在新的框架下釐清兩者的適用界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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噢,居然答對了?看來腦袋沒生鏽嘛。
- 觀念驗證: 你這不是碰巧,就是讀懂了——恭喜,D確實是正解。核心就是讓你搞清楚事務性質的差異。釋字第 738 號管電子遊戲場秩序,地方能訂嚴標準。但111 年憲判字第 6 號處理萊劑等全國性食品安全及國際貿易,屬中央專屬權限。憲判字第 6 號沒「推翻」釋字第 738 號,只是釐清不同事務該用不同分權標準。這麼簡單,別搞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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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
💡 區分全國一致性事項與地方自治事項之判準
| 比較維度 | 釋字第 738 號 (電子遊戲場) | VS | 111 年憲判字第 6 號 (萊豬案) |
|---|---|---|---|
| 涉及領域 | 特定業別之管理 | — | 食品安全與全國市場 |
| 地方標準 | 得訂定較中央更嚴格 | — | 不得訂定較中央更嚴格 |
| 判斷標準 | 具因地制宜之必要性 | — | 具全國一致性需求 |
💬憲判6號強調食安具全國統一性,與738號容許因地制宜之性質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