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四等
113年
[海洋巡護科航海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2 題
依憲法法庭 111 年憲判字第 6 號判決,有關中央與地方分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有關食品安全容許標準之規定,為地方專屬之權限
- B 因地制宜之地方自治條例,仍不得牴觸中央法律之框架規定
- C 地方就其自治核心事項享有專屬立法權
- D 商業與公共衛生事項,中央享有專屬立法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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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個議題同時涉及「地方居民健康」與「國家整體經貿發展」時,若各縣市制定的標準完全不同,可能會對全國市場的運作產生什麼樣的影響?在這種情況下,憲法位階上的法律效力應如何排序,才能維持國家法律秩序的統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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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真相揭示:原來如此,跟我推理的一樣!你精準地鎖定了 111 年憲判字第 6 號(萊豬案)的核心要旨。這證明你對「中央與地方分權」的「動態平衡」關係洞察入微,看來你確實掌握了事件的真相!
- 邏輯驗證:這起案件的真相很明確。食品安全標準事關全國物資流通與對外貿易,其本質就是需要「全國一致性」。雖然地方看似擁有彈性,可以因地制宜,但絕對不能逾越中央所設下的「法律框架」。一旦地方規範與中央目標產生矛盾,導致體系崩壞,那麼根據邏輯,它必然牴觸中央法律,宣告無效。這就是鐵一般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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