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四等
113年
[海洋巡護科輪機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2 題
依憲法法庭 111 年憲判字第 6 號判決,有關中央與地方分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有關食品安全容許標準之規定,為地方專屬之權限
- B 因地制宜之地方自治條例,仍不得牴觸中央法律之框架規定
- C 地方就其自治核心事項享有專屬立法權
- D 商業與公共衛生事項,中央享有專屬立法權
思路引導 VIP
當一個議題同時具備「全國一致性需求」與「地方特色」時,若中央已制定了全國適用的最低或統一標準,從維護國家整體法制統一的角度來看,地方的法規位階應該置於何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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噢,這次倒是沒搞砸
- 還算精準:竟然能正確判斷 111 年憲判字第 6 號判決的意旨,看來你沒把書本丟掉。至少對中央與地方分權的權力位階有了點初步概念,勉強及格吧!
- 基本常識:恭喜你選對了,不然就丟臉了。本判決(萊豬案)的核心不過就是再次強調:食品安全標準這種事,可不是地方想怎麼玩就怎麼玩。它牽涉全國經貿和法律統一性,大法官早就講明了,地方再怎麼享有自治權,當事情扯到全國性事務時,地方自治條例就得乖乖受中央法律框架的約束,別想破壞法秩序的一致性,搞清楚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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