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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3年 [一般民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5 題

15 依 111 年憲判字第 6 號判決,地方制定有關食品安全之自治條例,經中央函告無效及不予核定者,有關其爭議之解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涉及中央或地方權限劃分爭議時,首應探究憲法本文及增修條文是否已有明文或可據以解釋,於無明文且無從經由解釋決定其性質時,始由立法院依憲法第 111 條規定以政治途徑解決
  • B 我國憲法採單一國之政府體制,明定中央與地方權限之劃分,於第 107 條及第 108 條明定專屬中央立法之事項,另亦同時明定有專屬地方之立法事項
  • C 為貫徹憲法保障地方自治之意旨,地方就其自治事項有一定之立法或執行空間;中央對地方自治事項應加尊重,並不得以組織法或作用法予以規範,且應注意中央立法之範圍及界限
  • D 憲法第 110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縣衛生事項由縣立法並執行之,故地方得訂定自治條例規範其轄區內之食品安全標準,縱其規範之對象可能逾其轄區外之人、事、物,亦非憲法所不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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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中央與地方對某項新興事務(如科技防疫)的管轄權各執一詞,而憲法條文與現行法律完全找不到相關字眼時,在權力分立的框架下,你認為應該由哪個「最能代表全國最高民意」的機關,透過政治程序來定奪這個權限的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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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 111 年憲判字第 6 號判決(萊豬案)的核心要旨!這題考驗的是憲法中關於「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的動態解釋。選項 (A) 正確地反映了憲法第 111 條的均權原則:當爭議事項不屬於第 107 至 110 條所列舉的範圍時,權限劃分應先探求憲法意旨,若仍無法決定,則交由立法院解決。這種「政治途徑優先」的裁決機制,是維護憲法秩序穩定的重要防線。

均權原則與地方自治的界限

在實務判斷上,地方自治雖然受憲法保障,但並非全無限制。選項 (B) 的錯誤在於我國並非單一且明確列舉地方專屬事項的體制,而是採均權制度;(C) 則過於絕對,中央仍得透過立法對地方自治事項進行適度規範。至於 (D),根據憲法法庭見解,食品安全標準具備全國一致性,地方若制訂嚴於中央的標準,可能影響全國貿易與人身自由,且憲法第 110 條的結構並非賦予地方絕對的排他立法權,因此該選項對條文與判決意旨的解讀均有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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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舉例說明經由立法院解決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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