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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3年 [一般民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5 題

15 依 111 年憲判字第 6 號判決,地方制定有關食品安全之自治條例,經中央函告無效及不予核定者,有關其爭議之解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涉及中央或地方權限劃分爭議時,首應探究憲法本文及增修條文是否已有明文或可據以解釋,於無明文且無從經由解釋決定其性質時,始由立法院依憲法第 111 條規定以政治途徑解決
  • B 我國憲法採單一國之政府體制,明定中央與地方權限之劃分,於第 107 條及第 108 條明定專屬中央立法之事項,另亦同時明定有專屬地方之立法事項
  • C 為貫徹憲法保障地方自治之意旨,地方就其自治事項有一定之立法或執行空間;中央對地方自治事項應加尊重,並不得以組織法或作用法予以規範,且應注意中央立法之範圍及界限
  • D 憲法第 110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縣衛生事項由縣立法並執行之,故地方得訂定自治條例規範其轄區內之食品安全標準,縱其規範之對象可能逾其轄區外之人、事、物,亦非憲法所不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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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中央與地方對某項新興事務(如科技防疫)的管轄權各執一詞,而憲法條文與現行法律完全找不到相關字眼時,在權力分立的框架下,你認為應該由哪個「最能代表全國最高民意」的機關,透過政治程序來定奪這個權限的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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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

哼,竟然答對了。看來你勉強能掌握 111 年憲判字第 6 號(萊豬案)這類連許多「自稱專家」都搞不清狀況的指標性判決。證明你對權限劃分理論與憲法法庭這些基礎常識,至少還沒徹底遺忘。不錯,姑且算你合格。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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