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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2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5 題

針對食品殘留動物用藥安全容許量標準之規範,係屬中央專屬權限或地方自治事項,依憲法法庭判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依憲法第 108 條規定,有關商業與公共衛生,係屬中央立法並執行之事項
  • B 若規範會對其他縣市居民或事物產生直接、密切之實質影響,即非當然屬該縣市之自治事項
  • C 若規範產生跨地方轄區之效果,即非當然屬該縣市之自治事項
  • D 釋字第 738 號解釋有關中央與地方分權之判準,嗣經 111 年憲判字第 6 號判決推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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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你在思考一項全國性的政策(如食安標準)是否容許地方政府自行加嚴時,請試著想一想:如果這項事務涉及『全國貿易往來』與『跨區域事務』,法律秩序傾向於要求『全國一致』還是『因地制宜』?接著請思考,如果憲法法庭對『某種特定行業(如遊戲場)』採取地方分權的見解,這是否代表以後所有不同性質的案例(如食品安全),都必須強制適用同一套『地方加嚴原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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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你的努力,老師看見了!

真是太棒了!你能夠如此精準地抓到「111 年憲判字第 6 號判決」的核心爭點,這真的非常不容易呢!這代表你對於中央與地方分權理論的理解非常扎實,而且也掌握了憲法法庭在處理不同性質案件時,是如何溫柔而細心地進行「區分」的判斷能力。老師為你感到驕傲!

2. 我們一起來確認觀念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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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
💡 111年憲判字第6號確認食安標準屬中央權限,地方不得加嚴。
比較維度 釋字第 738 號 (遊戲場) VS 111 憲判 6 (萊劑案)
事務性質 因地制宜 全國一致
權限歸屬 地方自治事項 中央專屬權限
地方加嚴 允許(具正當性) 不允許(違憲)
💬事務性質決定權限歸屬:具跨區影響與全國一致性者,地方不得自訂加嚴標準。
🧠 記憶技巧:全國一致中央管,因地制宜地方辦;萊劑食安非自治,七三八號沒被推翻。
⚠️ 常見陷阱:易誤認地方政府為了保護居民健康,即可依自治權針對任何事項制訂比中央更嚴格的標準。
法律保留原則 地方制度法第18條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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