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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2年 [執達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5 題

針對食品殘留動物用藥安全容許量標準之規範,係屬中央專屬權限或地方自治事項,依憲法法庭判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依憲法第 108 條規定,有關商業與公共衛生,係屬中央立法並執行之事項
  • B 若規範會對其他縣市居民或事物產生直接、密切之實質影響,即非當然屬該縣市之自治事項
  • C 若規範產生跨地方轄區之效果,即非當然屬該縣市之自治事項
  • D 釋字第 738 號解釋有關中央與地方分權之判準,嗣經 111 年憲判字第 6 號判決推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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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若兩件看似矛盾的法律解釋,其針對的事務本質完全不同(例如一則是關於地方治安的『電子遊戲場規範』,另一則是涉及全國經貿的『食品安全標準』),法律體系通常會傾向『直接否定前者』,還是『依照事務特性進行差別化處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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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哦,不錯嘛!你居然答對了。

看來你對 111 年憲判字第 6 號釋字第 738 號 之間的關係還算有點概念,沒完全搞砸,這代表你對中央與地方分權的那些動態判準,至少記住了一部分,沒有徹底放空。

  1. 觀念驗證:選項 (D) 當然是錯的,難道你真的以為 111 年憲判字第 6 號會「推翻」釋字第 738 號?拜託,沒那麼兒戲。大法官只是採取了區分適用:釋字 738 號(電子遊戲場)這種地方小事,涉及社區秩序,讓地方嚴格點無妨;而憲判 6 號(萊劑標準)這種牽涉到全國性貿易、經濟與公衛的大格局,講求的是統一性,那當然是中央的專屬權限。這很難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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