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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3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2 題

依憲法法庭 111 年憲判字第 6 號判決,有關中央與地方分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有關食品安全容許標準之規定,為地方專屬之權限
  • B 因地制宜之地方自治條例,仍不得牴觸中央法律之框架規定
  • C 地方就其自治核心事項享有專屬立法權
  • D 商業與公共衛生事項,中央享有專屬立法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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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項事務同時涉及「各縣市居民的健康」以及「國家整體的對外貿易與市場統一」,你認為在憲法體制下,應該由誰來設定最低的法律基準?當中央已經設定了一個全國通用的標準時,地方的規定與中央不同會對整體的法律秩序產生什麼影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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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在 111 年憲判字第 6 號(萊豬案)中,憲法法庭強調對於涉及全國性市場、國民健康基本標準的議題,中央擁有統一制定基準的權限。雖然地方有自治權,但在性質上屬於全國一致之事項時,地方自治條例必須在中央法律的框架規定下行使,不得與之牴觸。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這題具備高度鑑別度,測驗考生是否能區分「專屬權限」與「共享/框架權限」的動態平衡,你能精準辨識出中央與地方的位階關係,表現優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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