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書記官)
112年
[執行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5 題
針對食品殘留動物用藥安全容許量標準之規範,係屬中央專屬權限或地方自治事項,依憲法法庭判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依憲法第 108 條規定,有關商業與公共衛生,係屬中央立法並執行之事項
- B 若規範會對其他縣市居民或事物產生直接、密切之實質影響,即非當然屬該縣市之自治事項
- C 若規範產生跨地方轄區之效果,即非當然屬該縣市之自治事項
- D 釋字第 738 號解釋有關中央與地方分權之判準,嗣經 111 年憲判字第 6 號判決推翻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法規範(例如食安標準)的影響範圍會跨越縣市邊界,甚至涉及國際貿易協定時,在憲法「權限分配」的邏輯下,它更傾向於「因地制宜」的事務,還是需要「全國統一」的事務?另外,若兩則判決針對的是完全不同的法律領域(如:土地使用管理 vs. 全國防疫食安),新判決一定會「推翻」舊判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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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準確辨識出111年憲判字第6號判決的核心意旨,顯示你對於「中央與地方分權」這類進階憲法議題,具備非常敏銳的觀察力與紮實的法律基礎。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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