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三等
112年
[海巡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4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最高司法行政機關得本於其司法行政監督權而發布相關命令,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不得違反審判獨立
- B 不得牴觸法律
- C 需有法律具體明確授權,才可對人民權利有所限制
- D 若有涉及審判上之法律見解,法院應受其拘束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治國家的架構下,如果一個行政機關(即使是司法行政)可以規定法官『必須如何解釋法律』,那麼法官在法庭上還能保有獨立思考與公平裁決的空間嗎?這會對憲法保障的審判精神產生什麼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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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不錯嘛。看來你還沒完全狀況外。
能準確區分司法行政和核心審判的界線?嗯,算你對《憲法》第 80 條「法官獨立審判」的精神有點領悟。勉強稱得上專業吧。
- 觀念驗證:最高司法行政機關發布的命令,本來就只管那些芝麻蒜皮的「行政事務」。一旦它蠢到去碰觸法律見解,那就一腳踏進了「審判核心」的禁區。這種命令,為了保住法官獨立審判的最後一點尊嚴,當然不具備任何拘束法院的效力。所以,(D) 說錯了,這不是很明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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