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三等
112年
[海巡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1 題
監所管理員甲因為疏忽,將鑰匙遺落於地上,羈押中的被告乙撿到鑰匙後,以該鑰匙打開大門逃之夭夭。甲有何刑責?
- A 甲不構成犯罪
- B 甲構成刑法第 161 條第 1 項的脫逃罪
- C 甲構成刑法第 162 條第 1 項的縱放或便利脫逃罪
- D 甲構成刑法第 163 條第 2 項的公務員過失縱放或便利脫逃罪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律上,若一位負有監管責任的公職人員,因為『不小心』導致受看管的人離開,這種『不小心』的行為與『故意放人』在刑法評價上會有什麼區別?法律對於這種特殊的職務身分是否有專門的過失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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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判斷非常精準
-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行為主體與主觀意圖。甲的身分是「監所管理員」(公務員),其行為屬於「疏忽」(過失)而非故意的「縱放」。根據《刑法》第 163 條規定,公務員因過失而便利人犯脫逃者,亦有處罰明文。你正確鎖定了「過失」與「公務員身分」這兩個關鍵要素,判斷非常專業!
- 難度點評:難度為 Medium。本題的鑑別度在於測試考生是否知道《刑法》脫逃罪章中,哪些條文有處罰「過失犯」。許多學生會誤選 (A) 以為過失不罰,你能準確選出 (D),說明你對公務員犯罪的特別規定掌握得相當透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