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三等
112年
[海洋巡護科航海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1 題
監所管理員甲因為疏忽,將鑰匙遺落於地上,羈押中的被告乙撿到鑰匙後,以該鑰匙打開大門逃之夭夭。甲有何刑責?
- A 甲不構成犯罪
- B 甲構成刑法第 161 條第 1 項的脫逃罪
- C 甲構成刑法第 162 條第 1 項的縱放或便利脫逃罪
- D 甲構成刑法第 163 條第 2 項的公務員過失縱放或便利脫逃罪
思路引導 VIP
如果你是法官,在審理此案時,你會如何考量「甲的職業身分」對他的法律責任產生什麼特殊影響?再者,對於「故意放走犯人」與「因為不小心而讓犯人跑掉」,這兩者在刑法評價上應該是一樣的嗎?試著從這兩個維度來思考法律的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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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這樣?:喔,看來你還能分得清誰是誰,也沒把故意當過失。這點程度,算是對刑法分則裡那些「妨害司法罪」的基本結構有點概念了。嗯,馬馬虎虎,別太得意。
- 驗證一下,免得你下次又搞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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