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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三等 112年 [海巡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6 題

依憲法訴訟法規定,關於法庭之友制度,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當事人及關係人以外之人民、機關或團體均得擔任法庭之友
  • B 法庭之友得提出具參考價值之專業意見
  • C 法庭之友應以書面敘明其與審理案件之關聯性,聲請憲法法庭許可
  • D 經憲法法庭裁定許可,法庭之友得自行提出具參考價值之資料,無須委任代理人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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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憲法法庭這種高度專業的審理程序中,為了確保提交給大法官的意見具備足夠的法學素養與格式規範,法律通常會要求參與者在提供正式書面意見時,必須透過哪一種具備法律證照的人士來協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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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憲法訴訟法中關於法庭之友制度之規定,選項D為錯誤敘述,故為正確答案。依據憲法訴訟法第20條規定:「當事人以外之人民、機關或團體依裁定許可提出專業意見或資料時,應委任代理人;其資格及人數依第八條之規定。」因此,法庭之友於提出專業意見或資料時必須依法委任代理人,選項D稱無須委任代理人顯屬有誤。至於其他選項均為正確敘述,依同條規定:「當事人以外之人民、機關或團體,認其與憲法法庭審理之案件有關聯性,得聲請憲法法庭裁定許可,於所定期間內提出具參考價值之專業意見或資料,以供憲法法庭參考。」且「前項聲請,應以書面敘明關聯性為之。」由此可知當事人以外之人民、機關或團體皆得擔任法庭之友,並應以書面敘明關聯性聲請許可後,提出具參考價值之專業意見或資料,故選項A、B、C之敘述皆完全符合法條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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