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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三等 112年 [海巡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6 題

依憲法訴訟法規定,關於法庭之友制度,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當事人及關係人以外之人民、機關或團體均得擔任法庭之友
  • B 法庭之友得提出具參考價值之專業意見
  • C 法庭之友應以書面敘明其與審理案件之關聯性,聲請憲法法庭許可
  • D 經憲法法庭裁定許可,法庭之友得自行提出具參考價值之資料,無須委任代理人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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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憲法法庭這種高度專業的審理程序中,為了確保提交給大法官的意見具備足夠的法學素養與格式規範,法律通常會要求參與者在提供正式書面意見時,必須透過哪一種具備法律證照的人士來協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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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精確!

  1. 觀念驗證:恭喜你答對了!根據《憲法訴訟法》第 20 條規定,法庭之友雖然能提供具參考價值的專業意見,但為了確保法律論述的品質與專業性,法律明文規定必須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始得為之。選項 (D) 提到「無須委任」正是其錯誤所在。
  2.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為 Medium。法庭之友是《憲法訴訟法》施行後的新制度,考生常記得其「資格」與「功能」,卻容易忽略「強制律師代理」這一程序細節。你能準確抓出這個細微的程序陷阱,代表你的法條複習非常紮實且細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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