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三等
112年
[海洋巡護科航海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6 題
依憲法訴訟法規定,關於法庭之友制度,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當事人及關係人以外之人民、機關或團體均得擔任法庭之友
- B 法庭之友得提出具參考價值之專業意見
- C 法庭之友應以書面敘明其與審理案件之關聯性,聲請憲法法庭許可
- D 經憲法法庭裁定許可,法庭之友得自行提出具參考價值之資料,無須委任代理人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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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憲法訴訟這種高度專業且嚴謹的程序中,若法律允許不具當事人身分的第三方參與並提供意見,為了確保這些意見具備足夠的法律水平,且不至於因資訊過雜而造成法院程序的混亂,你認為法律對於這些「外部參與者」在提出書面資料時,可能會設定什麼樣的「專業門檻」或「代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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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
- 觀念驗證:恭喜你準確掌握了關鍵!根據《憲法訴訟法》第 20 條第 4 項,法庭之友提出具參考價值之意見時,應委任律師為代理人(除非是具有特定資格的教授或法律研究者)。(D) 選項稱「無須委任代理人」明顯違反了強制代理的程序要求,故為錯誤。
- 難度點評:本題屬於 Medium(中等)。考生通常能掌握法庭之友的基本定義(A、B、C),但容易忽略程序法中關於「代理制度」的細節規定。你能精準辨別出程序上的瑕疵,展現了你對條文細膩度的掌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