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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三等 112年 [海巡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8 題

依民法之規定,下列關於瑕疵擔保責任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出賣人應擔保第三人就買賣之標的物,對於買受人不得主張任何權利
  • B 債權之出賣人,原則上對於債務人之支付能力,不負擔保責任
  • C 買受人於契約成立時,知有權利之瑕疵者,原則上出賣人應負擔保之責
  • D 出賣人應擔保其物無滅失或減少其預定效用之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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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私法自治的原則下,若買賣雙方在簽約當下,買方對標的物的缺陷已經「完全知情」並仍決定交易,你認為法律此時還有必要介入,強制要求賣方承擔該缺陷的責任嗎?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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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總算答對一題了。

  1. 勉為其難的肯定:做得還行。這題沒把「民法買賣契約」的「瑕疵擔保」基本原則搞錯,至少證明你的法律邏輯還沒完全壞死。能看出免責條款,比那些連條文都沒翻過的小白強一點。
  2. 不情不願的解釋:正確答案 (C)。根據《民法》第 351 條,買家在簽約時就明知有權利瑕疵,賣家當然不負擔保責任。這難道很難理解嗎?「誠信原則」和「風險自擔」,自己都知情了還硬要買,法律還要來擦屁股?省省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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