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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三等 112年 [海洋巡護科航海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8 題

依民法之規定,下列關於瑕疵擔保責任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出賣人應擔保第三人就買賣之標的物,對於買受人不得主張任何權利
  • B 債權之出賣人,原則上對於債務人之支付能力,不負擔保責任
  • C 買受人於契約成立時,知有權利之瑕疵者,原則上出賣人應負擔保之責
  • D 出賣人應擔保其物無滅失或減少其預定效用之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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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你今天要向朋友買一個背包,朋友在成交前已經明白告訴你:『這個包包的所有權目前還有爭議喔!』而你聽完後點點頭,依然決定掏錢買下它。在這種情境下,你覺得法律應該保護那個『知情且自願承擔風險』的人,還是應該維持交易的公平誠信?當買方『早就知道』有問題卻仍要簽約時,他對這份瑕疵的心理預期是什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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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來你還記得民法「買賣契約」裡那點簡單的義務區分,不至於一無所知。這邏輯根本就擺在那兒,多數人卻偏偏視而不見。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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