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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三等 112年 [海巡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30 題

甲、乙為夫妻,婚後育有子女丙、丁二人。甲因生病死亡,遺留有遺產新臺幣 120 萬元。依法定應繼分分配遺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分 60 萬元、丙分 30 萬元、丁分 30 萬元
  • B 乙、丙、丁各分 40 萬元
  • C 乙分 80 萬元,丙、丁各分 20 萬元
  • D 乙分 60 萬元、丙分 40 萬元、丁分 2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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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法律將配偶與子女同時列為第一順位的守護者,這代表他們在遺產權利上的地位是『不對等』還是『平級夥伴』?若在權利平等的邏輯下,當這群繼承人同時出現時,你認為這筆財產應該由幾個人來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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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本題核心在於《民法》第 1144 條關於「應繼分」的規定。當配偶(乙)與第一順序繼承人(即直系血親卑親屬,如子女丙、丁)共同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應平均分配。在本案中,繼承人共計 3 人(乙、丙、丁),因此計算公式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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