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三等
112年
[海巡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6 題
下列何者屬於憲法第 16 條訴訟權之保障範圍?
- A 擔任民、刑事訴訟或行政訴訟之證人
- B 擔任民、刑事訴訟或行政訴訟之鑑定人
- C 公務員根據公務員懲戒法規定,提起再審之訴
- D 監察院將彈劾案連同證據,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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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我們說一個人擁有『訴訟權』時,這項權利是為了讓這個人去『協助法院完成行政工作』,還是為了讓他在『自身權益受損時,能請求法院主持公道』呢?哪一種情況才符合『保護個人權利』的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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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驗證: 憲法第 16 條的訴訟權,核心在於人民於權利受損時,有權要求法院依據正當法律程序給予救濟。選項 (C) 的公務員針對懲戒處分提起再審之訴,正是為了保護自身權益而開啟的司法救濟途徑,完全符合訴訟權保障「有權利即有救濟」的核心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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