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三等
112年
[海洋巡護科航海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6 題
下列何者屬於憲法第 16 條訴訟權之保障範圍?
- A 擔任民、刑事訴訟或行政訴訟之證人
- B 擔任民、刑事訴訟或行政訴訟之鑑定人
- C 公務員根據公務員懲戒法規定,提起再審之訴
- D 監察院將彈劾案連同證據,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思考:憲法所保障的「權利」,通常是為了保護「個人自身的利益」。那麼在法律程序中,哪一種行為是為了『保障自己的權利不被誤判』,而不僅僅是『協助政府完成審判流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