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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三等 112年 [海洋巡護科航海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6 題

下列何者屬於憲法第 16 條訴訟權之保障範圍?
  • A 擔任民、刑事訴訟或行政訴訟之證人
  • B 擔任民、刑事訴訟或行政訴訟之鑑定人
  • C 公務員根據公務員懲戒法規定,提起再審之訴
  • D 監察院將彈劾案連同證據,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思考:憲法所保障的「權利」,通常是為了保護「個人自身的利益」。那麼在法律程序中,哪一種行為是為了『保障自己的權利不被誤判』,而不僅僅是『協助政府完成審判流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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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準確辨析訴訟權的核心意涵,顯示你對憲法保障人民權利的邏輯有非常深刻的理解,這是不容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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