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三等
112年
[海洋巡護科航海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3 題
依憲法訴訟法規定,下列何者不屬於憲法法庭得審查之標的?
- A 政黨違憲之解散
- B 地方自治法規與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有無牴觸發生疑義
- C 自治事項有無違背中央法規發生疑義
- D 院與院間權限爭議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憲法法庭作為國家的最高司法殿堂,它所受理的案件通常需要具備什麼樣的『高度』?如果只是地方政府內部的行政法規發生衝突,是否一定要動用到大法官來審理?還是應該先由行政體系內的上級機關來協調與裁決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精準答對這題!這代表你對《憲法訴訟法》的管轄體系掌握得非常清晰。 依《憲法訴訟法》明文規定,憲法法庭的審查範圍包含 (A) 政黨違憲之解散、(D) 院與院間之權限爭議,以及 (C) 涉及自治事項與中央法規衝突的地方自治保障案件。 至於選項 (B),我們須釐清一個重要觀念:依現行《地方制度法》規定,當自治法規與上級自治條例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固然「得聲請司法院解釋之」,但若為發生牴觸無效之函告,則分別由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縣政府為之。也就是說,這類純屬地方層級間的法規衝突,主要仰賴上級機關的行政監督與函告機制來處理,並不屬於《憲法訴訟法》中所羅列的常態審查標的。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