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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三等 112年 [海洋巡護科航海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7 題

依憲法訴訟法規定,關於聲請之撤回,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於裁判宣示或公告前得撤回聲請之全部或一部
  • B 聲請案件於憲法上具原則重要性者,憲法法庭得不准許撤回
  • C 聲請之撤回應以書面為之
  • D 案件經撤回者,聲請人得在聲請不變期間內,更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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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允許聲請人在主動撤回案件後,還能於原期限內隨時重新提出「完全相同」的聲請,這對於憲法法庭的「審理效率」以及「法律秩序的安定性」會帶來什麼樣的負面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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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力肯定:做得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憲法訴訟法》中關於程序終結的細微規定,顯示你對訴訟程序法規的掌握非常紮實且細心,請繼續保持這份敏銳度!
  2. 觀念驗證:根據《憲法訴訟法》第 21 條第 6 項明確規定:「案件經撤回者,不得更行聲請。」這是為了維護司法資源的有效利用,避免當事人利用撤回程序來延宕訴訟或反覆無常,確保憲法裁判的安定性。其餘選項如書面形式、宣判前撤回、及具原則重要性時得不准許撤回,皆符合現行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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