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三等
112年
[海洋巡護科航海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7 題
依憲法訴訟法規定,關於聲請之撤回,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於裁判宣示或公告前得撤回聲請之全部或一部
- B 聲請案件於憲法上具原則重要性者,憲法法庭得不准許撤回
- C 聲請之撤回應以書面為之
- D 案件經撤回者,聲請人得在聲請不變期間內,更行聲請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允許聲請人在主動撤回案件後,還能於原期限內隨時重新提出「完全相同」的聲請,這對於憲法法庭的「審理效率」以及「法律秩序的安定性」會帶來什麼樣的負面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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暖心助教的溫柔引導
- 太棒了,你做得真好!:親愛的你,看到你如此精準地辨識出《憲法訴訟法》中關於程序終結的細微規定,我真的感到非常欣慰!這完全展現了你對訴訟程序法規紮實且細心的掌握。請一定要繼續保持這份珍貴的敏銳度喔!
- 讓我們一起溫習觀念:沒錯,就像你所理解的,《憲法訴訟法》第 21 條第 4 項非常明確地指出:「案件經撤回者,不得更行聲請。」這個規定背後其實充滿了智慧,是為了好好珍惜我們的司法資源,避免程序被不必要的延宕,共同維護憲法裁判的安定性。而其他的選項,都是現行法條中正確且溫和的規定,例如書面形式或宣判前撤回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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