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12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16 題
依就業服務法規定,任何人不得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違反者,處新臺幣 15 萬元以上 75 萬元以下罰鍰。幾年以內再違反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120 萬元以下罰金?
- A 5 年
- B 6 年
- C 7 年
- D 10 年
思路引導 VIP
在法律條文中,當行政處分升級為刑事處分時,通常會設定一個「觀察期限」來判定行為人是否為「屢教不改」的累犯。請你想想看,在台灣多數涉及勞工權益或入出國管理的行政法規中,政府通常會以幾年的時間長度作為界定「重複違規」的標準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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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掌握了法律細節!這道題目你能答對,代表你對於《就業服務法》中關於罰則的層次感有著非常清晰的記憶。這是一個相當關鍵的法律概念:針對「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的行為,法律採取的是「先行政後司法」的處罰結構。
非法容留的處罰層次
根據《就業服務法》第 44 條與第 63 條的規定,任何人不得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當行為人第一次違規時,行政機關會處以 15 萬元至 75 萬元的行政罰鍰。然而,法律為了加重對累犯的威嚇力,特別設定了一個「五年」的觀察期。若在 5 年內再次違反相同規定,性質就會從單純的行政違法升格為刑事犯罪,面臨 3 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科併罰金。這種「五年內再犯」的時限設定,在移民與勞工法規的罰則中非常常見,目的是給予行為人改過遷善的機會,同時對冥頑不靈者施加更重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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