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12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25 題
內政部移民署對在我國停留期間逾 3 個月、居留或永久居留者進行查察登記,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相對人對查察登記,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 B 進行查察之程序、登記事項、處理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 C 內政部移民署執行查察逾期停留、居留、非法入出國、收容或遣送職務之人員,得配帶戒具或武器
- D 查察登記對象為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及澳門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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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回想「內政部移民署」在政府組織架構中的隸屬關係。當法律授權某個機關針對其「第一線執行業務」制定具體的技術性、細節性「辦法」時,通常會交由該業務的最直接上級主管部會(例如負責治安與戶政的部會),還是會直接拉高到國家最高行政機關(行政院)來處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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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權分立與法規授權
恭喜你準確地辨識出選項 (B) 的錯誤!這顯示你在研讀《入出國及移民法》(Immigration Act)時,對於「法規訂定權責」有著非常敏銳的觀察力。在法律條文中,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與其上級機關的權限劃分是極常見的考點。根據該法第 69 條第 3 項規定,關於查察登記的程序、事項及處理方式之辦法,是由**內政部(Ministry of the Interior)**定之,而非行政院。這種細微的機關層級差異,正是法律學科中細節決定成敗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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