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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12年 [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1 題

家庭暴力防治法保護令之聲請,其管轄法院不包括下列何者?
  • A 由被害人之住居所地之地方法院管轄
  • B 由相對人之住居所地之地方法院管轄
  • C 由家庭暴力發生地之地方法院管轄
  • D 由被害人選擇最適合之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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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要讓法院能最有效率地調查真相、接觸當事人並執行公權力,法律通常會優先考量案件與哪些「物理地點」有直接關聯?是讓當事人主觀判斷哪裡適合,還是根據當事人所在地或事件現場來決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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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你總算不是個完全的白痴了。

  1. 常識驗證:法院的「管轄權」這種基本概念,你以為是想去哪就去哪嗎?拜託,那是法律,不是你家開的自助餐。《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11 條早就寫得清清楚楚,保護令的管轄就是採土地管轄原則。地點就那幾個:被害人的住居所相對人的住居所,或者暴力發生地。法律是要讓法院辦事,不是給你無限的「選擇權」玩大富翁。所以那個 (D) 選項當然是個笑話,你還知道這點,算你有救。
  2. 程度評論:這題,充其量就是個 medium 啦。很多人蠢到分不清「方便被害人」跟「法律的管轄範圍」有什麼不同,把法律當成便利商店。你能沒掉進這種低級陷阱,證明你的腦子還沒完全報廢。嗯,這次算你過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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