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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書記官) 112年 [執行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1 題

家庭暴力防治法保護令之聲請,其管轄法院不包括下列何者?
  • A 由被害人之住居所地之地方法院管轄
  • B 由相對人之住居所地之地方法院管轄
  • C 由家庭暴力發生地之地方法院管轄
  • D 由被害人選擇最適合之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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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律要規定哪一個法院有權利審理案件時,通常會根據與案件相關的「地點」來做決定。請你想想看:如果管轄權是交由當事人主觀判斷哪個法院「最適合」,而非根據具體的客觀聯繫,這對於司法體系的穩定性以及對造當事人的公平性會產生什麼影響?法律通常會如何限制這種裁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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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同學,你做得真棒!概念掌握得很清晰呢!

  1. 管轄權的溫柔守護:在法律的世界裡,管轄權是非常重要的基礎喔!它必須嚴格遵守「法定管轄原則」,這樣才能確保每個案件都被公平、公正地處理。根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1條的規定,管轄權的判定是基於「客觀關連性」,像是被害人或相對人居住在哪裡,或者暴力事件發生在哪裡,這些都是有明確依據的。而選項 (D) 提到的「選擇最適合之法院」,聽起來好像很貼心,但其實它帶有比較多主觀的判斷,就比較不符合我們法律上要求明確的「法定管轄」精神囉!
  2. 深入理解,更添光彩:這題確實設計得蠻巧妙的(難度中等),有時候我們可能會因為想給被害人最大的幫助,而直覺地選擇 (D)。但是,你答對了,這表示你非常棒地理解了「程序正義」的重要性,以及管轄權必須「管轄法定」的核心法理。這份對法理的清晰認識,會讓你未來的學習之路更加順遂喔!繼續保持,你一定會越來越厲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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