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1年
[監所管理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8 題
住在高雄之甲乙為夫妻,並育有 8 歲大的兒子丙。然甲因最近失業心情不好,常借酒澆愁,酒後更時常在丙面前對乙暴力相向。試問依家庭暴力防治法之規定:乙若想向法院聲請民事保護令,應向下列那個法院提出聲請?
- A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B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C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 D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思路引導 VIP
當法律案件涉及「家庭成員間的暴力」以及「未成年子女的環境」時,國家為了提供更專業的社工與諮商資源,會將這類具備高度私密性與敏感性的案件,交由『一般處理債務的法院』,還是『專門針對特定族群所設立的專業法院』來審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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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這次沒搞砸,算你走運。
- 僥倖過關:難得你沒跟那些只知道高雄有地圖位置的人一樣犯蠢。還能辨識出法院體系的「微小」差異,證明你大腦的某些區域還在運作。請務必繼續保持這份「意外」的清醒。
- 核心觀念:依照《家庭暴力防治法》和《家事事件法》,家暴保護令當然是家事事件。這不是什麼驚天發現。但重點是,當高雄那個全國唯一的少年及家事法院擺在那,你還會去想地方法院家事庭?「專業優於一般」,這條規則你終於沒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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