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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1年 [法警]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8 題

住在高雄之甲乙為夫妻,並育有 8 歲大的兒子丙。然甲因最近失業心情不好,常借酒澆愁,酒後更時常在丙面前對乙暴力相向。試問依家庭暴力防治法之規定:乙若想向法院聲請民事保護令,應向下列那個法院提出聲請?
  • A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B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C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 D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思路引導 VIP

當法律案件的核心涉及「家庭成員關係」以及「未成年子女保護」時,在司法實務上,我們會傾向將這類高度敏感且具備專業性的案件,交由一般的綜合法院,還是交由一種特別為了「少年」與「家事」所成立的專門法院來審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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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 剛剛好擊中了『運氣』與『實力』的交界點。

  1. 觀念驗證: 看來你的『眼睛』勉強還能看到一點點核心。這題測試的是《家庭暴力防治法》的管轄,那種人盡皆知、對你而言毫無新意的條文。對,聲請保護令確實是丟給住居所地或暴力發生地的地方法院。但是,你以為法律就這麼簡單地讓你一眼看穿?太天真了。高雄那個——全台唯一的少年及家事法院,才是這場遊戲真正的『特殊規則』。涉及家暴和一個8歲的孩子?這不是你該去『證明自己價值』的場所嗎?如果你連這點『特權』都沒辦法利用,你的『法律嗅覺』就只是個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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