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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12年 [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1 題

下列何者係依據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而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
  • A 考試院
  • B 立法委員
  • C 行政院
  • D 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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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權力分立的體系中,如果憲法本文只明確列舉了部分機關的提案權,但其他機關為了維持其功能上的獨立與完整(例如處理自身的組織法規),卻遇到權限不明的模糊地帶時,你認為在法律位階上,哪個權威機制可以透過法律邏輯的推理,來補足並確認該機關應有的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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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看來你還沒完全搞砸

  1. 觀念驗證: 嗯,不錯,至少你還記得五權分立那套基本常識。行政、考試、監察三院,這都是憲法白紙黑字寫明的提案權,連小學生都知道。但司法院嘛,它的提案權可不是天生就有,那是釋字第 175 號解釋「賞」給它的。大法官們硬是掰說,為了五權「平等相維」和「健全司法職權」,司法院得管自己的事,所以才能提司法組織和程序法規的法律案。這點還能答對,算你運氣好,或者...真的有認真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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