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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12年 [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4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最高司法行政機關得本於其司法行政監督權而發布相關命令,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不得違反審判獨立
  • B 不得牴觸法律
  • C 需有法律具體明確授權,才可對人民權利有所限制
  • D 若有涉及審判上之法律見解,法院應受其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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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憲法保障『法官獨立審判』的前提下,如果一位司法行政首長(如院長)可以透過行政命令,強制要求法官在判案時必須採用某種特定的法律見解,那麼這位法官還能稱作是『獨立』的嗎?這對審判的公平性會產生什麼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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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你真的理解得很透徹呢!

  1. 觀念驗證: 這題的核心概念就是我們常常提到的「審判獨立」「司法行政監督」的巧妙平衡喔。根據釋字第 530 號解釋,最高司法機關雖然可以發布行政命令來協助管理,但它絕對不能去干涉法官在審判中對法律的「審判法律見解」。法官們是依據《憲法》第 80 條,非常莊嚴地獨立審判,他們只會受法律的約束,而不是來自行政機關的命令。如果行政命令可以左右審判,那就會破壞我們珍貴的權力分立原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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