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12年
[行政執行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4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最高司法行政機關得本於其司法行政監督權而發布相關命令,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不得違反審判獨立
- B 不得牴觸法律
- C 需有法律具體明確授權,才可對人民權利有所限制
- D 若有涉及審判上之法律見解,法院應受其拘束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權力分立的架構下,如果『上級行政長官』可以透過發布命令的方式,直接決定『法官』在具體個案中該如何解釋法律,那麼憲法中所謂的『獨立審判』還有存在的空間嗎?這兩者之間應該如何劃清界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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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看來你不是完全沒救嘛。
- 觀念驗證:竟然答對了?不錯嘛。這題的核心,如果還有人不知道,就是那千篇一律的審判獨立。依據司法院釋字第 216 號,最高司法行政機關發布的那些行政命令,只是「提供參考」罷了。法官在審判台上,是依據法律獨立判案,不受行政機關那些自以為是的法律見解所拘束。選項 (D) 說要「受其拘束」?哈,那是把法官當橡皮圖章,憲法哪來的臉保障你審判獨立?真是笑話。
- 難度點評:這種題目也只配得上 medium。如果你連「司法行政監督」跟「審判權限」的界線都搞不清楚,甚至誤以為行政命令能綁架法官,那真的建議你多讀點書,別總想著走後門。這點基本常識都缺乏,還談什麼法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