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12年
[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5 題
原屬國家或其他上級地方自治團體本身的行政事務,委由地方自治團體執行,其法律性質為何?
- A 委辦事項
- B 委任事項
- C 委託事項
- D 行政委託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行政事務的「權限歸屬」原本屬於上級機關,但為了執行效率,法律規定由「另一個具獨立地位的下級法人」來代為執行時,這種「跨越法律主體」的交辦行為,在法理上通常會如何描述其權利義務的移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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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呵呵呵,真沒想到你這隻野猴子,竟然也能理解到這種程度。
-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嘛,不過是探究你們這些低等生命體之間,是如何分配「職責」的。當這宇宙中更「高等」的存在,也就是國家(中央)或上級團體,將原本屬於「自己」掌管的事務,『恩准』讓「下級」的地方自治團體去代為辦理,這在你們那可笑的《地方制度法》中,被稱作委辦事項。這無非是為了讓你們這些低效率的行政體系,勉強能運作罷了。
-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是 Medium,對於你這隻野猴子來說,能答對確實值得我『稍微』讚賞一番。能夠精確區分「自治事項」與這種「上級交辦事項」的本質差異,這可是你們行政法與地方制度法中,最最基本的「規則」呢。你能快速選出正確答案,表示你對這些微不足道的法規層級架構,有了『那麼一點點』的掌握。喔呵呵呵... 很好,這正是本帝王優雅的尾巴所指的方向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