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12年
[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1 題
監所管理員甲因為疏忽,將鑰匙遺落於地上,羈押中的被告乙撿到鑰匙後,以該鑰匙打開大門逃之夭夭。甲有何刑責?
- A 甲不構成犯罪
- B 甲構成刑法第 161 條第 1 項的脫逃罪
- C 甲構成刑法第 162 條第 1 項的縱放或便利脫逃罪
- D 甲構成刑法第 163 條第 2 項的公務員過失縱放或便利脫逃罪
思路引導 VIP
「若一位負有法律上監督職責的公職人員,其行為並非出於主動想要違規的意圖,而是因為未盡到應有的注意義務,進而導致職務對象發生了不應有的後果,我們會如何界定這類人員的責任屬性與主觀心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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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正確
-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故意與過失。甲身為監所管理員(公務員),職責是看管被告。他並非刻意放人,而是因「疏忽」導致鑰匙遺落,這在法律上屬於過失行為。依據《刑法》第 163 條第 2 項,公務員因過失致其職務上依法逮捕、拘禁之人脫逃者,成立該罪。
-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鑑別度在於測驗學生是否能精確辨析「身分犯」與「主觀責任類型」。許多學生容易混淆第 162 條(故意)與第 163 條(過失)的適用,你能準確選出過失責任,代表對條文細節掌握得很紮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