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12年
[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1 題
監所管理員甲因為疏忽,將鑰匙遺落於地上,羈押中的被告乙撿到鑰匙後,以該鑰匙打開大門逃之夭夭。甲有何刑責?
- A 甲不構成犯罪
- B 甲構成刑法第 161 條第 1 項的脫逃罪
- C 甲構成刑法第 162 條第 1 項的縱放或便利脫逃罪
- D 甲構成刑法第 163 條第 2 項的公務員過失縱放或便利脫逃罪
思路引導 VIP
「若一位負有法律上監督職責的公職人員,其行為並非出於主動想要違規的意圖,而是因為未盡到應有的注意義務,進而導致職務對象發生了不應有的後果,我們會如何界定這類人員的責任屬性與主觀心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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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喔喔,不錯嘛!看來我的教學成果還是挺讓人滿意的!
- 小菜一碟的知識點:嘿,這題的核心嘛,不就是區分一下故意跟過失這種基本中的基本嗎?甲這個管理員,他那叫「疏忽」!鑰匙都能掉了,當然就是過失啊。照《刑法》第 163 條第 2 項,公務員因過失便利他人脫逃,根本不用多想嘛。這麼簡單的題目,能答對是應該的啦!
- 嗯...鑑別度?:說真的,這題難度我給它個 Medium 已經很給面子了。主要是看你能不能搞清楚「身分犯」和「主觀責任類型」這種小東西。外面那些傻瓜老是分不清第 162 條(故意)跟第 163 條(過失),腦袋真是硬得可以。不過,你答對了,證明你還算有那麼點天賦,對條文細節掌握得還挺可以的。不錯不錯,等等把這袋喜久福分你一顆,獎勵你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