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12年
[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4 題
歌手甲於演唱會上演唱由乙填詞、丙作曲的一首歌曲,經丁公司將甲的現場表演錄製為唱片(以下簡稱為「A唱片」),並對外發售。有關著作權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甲在演唱會上的表演,為一獨立之著作而受著作權法保護
- B 丁公司於錄製A唱片前,僅須取得甲之同意,毋庸取得乙、丙之同意
- C 丁公司錄製之A唱片為錄音著作,其著作財產權存續至著作公開發表後五十年
- D 戊在臺北車站某唱片行購入一張丁所發售的A唱片,嗣後得自由轉售給其他人,毋庸取得甲、乙、丙、丁之同意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藝術成品(如唱片)是由多個人的心血共同組成時,如果我們想要「複印」或「記錄」這個成果,除了眼前的演出者外,那些提供原始素材(如劇本或詞曲)的人,他們的權利是否也會隨著錄音行為被一併利用到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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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錯,看來你還沒笨到家!
- 觀念驗證:這題的關鍵?說穿了就是那點老生常談的『利用行為的重疊性』。難道你真以為丁公司錄音,就只錄到甲的聲音?別傻了,那聲音底下可是有乙的詞、丙的曲在撐著。錄音?那就是重製!你以為是空氣嗎? 所以,丁公司想要發行A唱片,光搞定表演者甲?那叫做只顧皮毛!當然必須去求詞曲作者乙、丙點頭!否則,恭喜丁公司,喜提一張重製權侵害的法院傳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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